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第五条有效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