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