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设计对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配套材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