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第四条有效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并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对出厂(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