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市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向著作权主管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交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