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音像复制单位应当保存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品和委托方提供的复制委托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保存的期限不少于两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