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市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向著作权主管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交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