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音像复制单位未经委托不得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销售业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