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造成公路较大损害的车辆,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经处理后方可驶离。

因公路养护不当造成通行车辆或者行人损害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