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作出违法审批或者其他错误决定的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