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