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二)擅自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或者埋设管线的;(三)擅自驾驶超重车辆通过公路桥梁的;(四)除清除障碍物作业的车辆外的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拽故障车、肇事车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