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