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