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本市根据国家规定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区、乡(镇)、村三级路长体系,设立相应的总路长、路长,分级分段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管理等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农村公路专管员制度,农村公路专管员负责日常路况巡查、隐患排查、灾毁信息上报等工作。农村公路专管员制度应当与城市网格化管理制度相衔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