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为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应急管理需要,确有必要在公路上设置综合检查、公共卫生检疫等站点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置。综合检查、公共卫生检疫等站点的设置和运行,应当在满足应急管理需要的同时,减少对公路通行的影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