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为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应急管理需要,确有必要在公路上设置综合检查、公共卫生检疫等站点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置。

综合检查、公共卫生检疫等站点的设置和运行,应当在满足应急管理需要的同时,减少对公路通行的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