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对管辖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经检测负载达不到原标准的,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维修和加固期间应当设立明显的限载标志;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