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并督促及时整改。发现公路损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