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并督促及时整改。

发现公路损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