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一)县道不得低于二级公路的技术标准;

(二)乡道不得低于三级公路的技术标准;

(三)村道不得低于四级公路的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县道、乡道、村道,部分路段确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