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路建设资金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

(四)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六)企业和个人自愿集资;

(七)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