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路专项规划编制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建设计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县道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应当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跨区的县道建设计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乡道、村道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应当经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跨乡(镇)的乡道、村道建设计划,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