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路的名称,应当在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时确定。

本市公路按照国家标准以起讫点地名简称命名,同时推行以北南纵线、东西横线分别顺序编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