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公路建设确需征收房屋、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搬迁、交地。公路用地按照以下要求划定:(一)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侧一米的区域;(二)公路两侧无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或者坡脚线外侧五米的区域;(三)实际征收的土地超过上述规定的,其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的土地范围为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