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规划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

规划和新建省道、县道应当合理避让已建成的村镇和开发区等建筑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