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的省道规划、县道(含乡道、村道)规划和专用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