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三十二条有效司法鉴定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当依法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保管、使用、销毁或者退回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保证可追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