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司法鉴定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当依法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保管、使用、销毁或者退回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保证可追溯。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