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三十一条有效提取、固定司法鉴定材料以及进行检测实验等司法鉴定活动的关键环节,一般应当在登记的执业场所内实施,必须到现场或者鉴定材料所在地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用于证明人的身份或者身份关系的鉴定,从人体提取生物检材的工作应当由办案机关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并保证生物检材与被取样人的一致性。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