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网信、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涉及儿童的网络环境治理活动,加强对儿童个人信息数据的安全保护,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网络素养与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侵害。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儿童养成良好上网习惯,预防儿童沉迷网络。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