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民政部门、社科联和其他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指导服务、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