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民政部门、社科联和其他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指导服务、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