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投入体系。

财政性哲学社会科学资金主要用于下列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事项:

(一)基础设施建设;

(二)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

(三)新型智库、社科学术社团建设;

(四)学术交流平台建设;

(五)文化传承与社会科学普及;

(六)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发展;

(七)优秀成果出版资助与奖励;

(八)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

(九)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