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