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鼓励其他建筑按照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