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