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三章 调控与储备第二十九条有效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储粮。鼓励学校、医院、企业等用粮单位和居民家庭储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