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储粮。

鼓励学校、医院、企业等用粮单位和居民家庭储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