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三章 调控与储备第三十条有效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调控或者应急需要,可以动用下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