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定期对本级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