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八章 保障和监督第八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数字经济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在数字经济促进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可以不作负面评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