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数字经济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