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失信信息因公示期限届满、信用修复等原因停止公示的,采集、使用该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上撤除该失信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