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六十七条有效失信信息因公示期限届满、信用修复等原因停止公示的,采集、使用该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上撤除该失信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