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五十四条有效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不得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