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鼓励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场主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规范管理,推动信用报告异地互认、跨行业互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