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