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第四十九条有效鼓励市场主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采取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等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主体采取取消优惠便利、减少交易机会、增加交易成本等措施。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依据章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采取重点推荐、表扬奖励、提高评价等级等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会员采取警示告诫、通报批评、降低评价等级、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