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惩戒机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保障失信惩戒参与单位及时获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逐步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