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第四十七条有效实施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关联、比例原则,以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为依据,与失信情形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领域、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禁止对信用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实施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