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状况认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为依据。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限定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领域内,并限制在下列范围:(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