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限定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领域内,并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